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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关于开展第四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襄汾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第四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该领域或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二)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所有国家、省、市、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项目名录中无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

  (三)国家、省、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项目。

  本次申报工作重点关注以上三个方面,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暂不申报。

  各级非遗项目在以上三个重点关注范围内,每一个项目申报数量不超过2人,传统戏剧、曲艺类项目申报数量不超过3人。

  (一)申报表:包括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及授徒传艺情况、申请及授权书等。(见附件1)

  申报材料应突出申报者的精湛技艺和传承情况,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如发现隐瞒真实、伪造材料等情况,则取消申报资格。

  (一)符合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可向襄汾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提出通过审核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从技艺水平、代表性和影响力、师承和授徒情况三方面对申请人进行总体评价。

  (三)各项目保护单位按要求申报相关材料,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申报片等申报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统一拷贝至U盘)一并交到襄汾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传承人名录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因此,一定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申报人所在单位、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确保申报人的代表性。

  (二)做好信息公开,履行告知义务。在申报工作中,对于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详细告知申请人。襄汾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评审结束后,对拟推荐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进行公示。

  (三)严格审核,保证材料质量。各项目保护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的材料,确保真实、准确。凡不符合申报条件、材料不符合要求,一律不进入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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